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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環保局制定的
《長寧區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長府辦〔2016〕23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新涇鎮政府:
區環保局制定的《長寧區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長寧區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全面完成《長寧區水污染防治行動目標任務書》的考核任務,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續改善水環境總體質量,特制定本區實施方案。
一、主要目標
以全面完成市政府下達的考核指標任務為底線,分階段系統推進水污染、水生態和水資源管理。到2017年,基本消除二條黑臭水體,逐步消除喪失使用功能(劣于V類)的水體斷面。到2020年,基本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九個規定考核斷面達到水質考核目標,河道出境斷面新涇港(虹橋路橋)水質不劣于入境斷面新涇港(北翟路橋),地下水水質級別保持穩定。到2030年,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地表水水質基本達到水環境功能區要求。到2040年,地表水水質達到環境功能區要求并基本恢復水系生態系統功能。
二、工作內容
為實現改善水環境質量,恢復水生態系統功能的奮斗目標,根據市政府下達的目標責任和任務清單,結合長寧區第六輪環保三年行動計劃階段目標,共形成七大類二十一分類的工作內容(四十一項重點工作任務)。
(一)保障飲用水安全
1、飲水安全信息公開。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保障飲用水安全,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轄區內用戶水龍頭水質飲水安全狀況,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區衛生計生委)
(二)水環境基礎設施
2、污水廠建設管理。配合市級部門進一步優化污水處理系統布局,加快推進實施虹橋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新建工程。分析并跟蹤監測天山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對水環境水質的影響,同步監督污水廠臭氣排放達到廠界標準。(責任單位:區建設交通委、環保局)
3、完善排水系統。開展全區排水管道大排查,同步實施市政雨污混接改造,2017年6月前完成苗圃西泵站服務范圍內的管網完善工作,到2020年基本解決雨污管網混接問題。提升市政管網的服務能級,新(改)建綏寧路、東航路二條機場周邊配套市政道路,與機場內部綜合改造相銜接。實施長寧路、定西路、遵義路等排水管道非開挖修復,對損壞的排水管道進行局部或整體修復,恢復原有功能。(責任單位:區建設交通委)
4、市政泵站管理。配合市城投集團實施市政泵站污水截流設施建設與改造,重點聚焦苗圃西等雨水泵站。2016年前,完成區管中涇路雨水泵站旱流截污改造。協調市有關部門制定并完善泵站優化調度運行制度,控制泵站溢流放江污染。2017年起,探索將轄區內的市政泵站納入污染源管理體系,逐步推行排污許可管理試點。(責任單位:區建設交通委、環保局、規土局)
5、海綿城市試點。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試點,推行綠色基礎設施和低影響開發技術,加大雨水回收利用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從源頭削減徑流總量并進一步削減面源污染的影響。強化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統籌各類宗地開發和道路、園林、水系統等基礎設施建設。到2020年,基本形成低影響開發雨水技術與設施體系。(責任單位:區建設交通委、規土局、綠化市容局、環保局)
(三)產業結構調整
6、空間布局優化。堅持“批項目,核總量”制度,合理確定城市及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完成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制藥廠兩家工業企業的結構調整,實施生物制品研究所延安西路總部產業結構轉型,全區工業企業數量進一步下降。(責任單位:區商務委、發展改革委、環保局)
7、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注重源頭把關,嚴格開展使用危險化學品新建單位的環保審批,同時加強已批項目的危險廢物常態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十小”項目。(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商務委、臨空辦、相關街道(鎮))
(四)河道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8、消除黑臭水體。高度重視中小河道黑臭問題,摸清黑臭水體數量,公布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并根據市民訴求可適當動態管理。對目前已確定的新涇港、新漁浦二條黑臭河道,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整治節點。到2017年底,基本消除黑臭水體,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責任單位:區建設交通委、環保局、城管執法局、相關街道(鎮))
9、河道污染治理。梳理全區劣于Ⅴ類水體的河道清單,編制、實施水質達標方案,逐年開展中小河道綜合治理。從2015年開始至2020年,轄區內九個考核斷面達到分階段水質目標,河道出境斷面新涇港(虹橋路橋)水質不劣于入境斷面新涇港(北翟路橋)。著力推進河道綜合整治工程,逐步推廣居民小區陽臺雨污分流改造項目,杜絕新增污染嚴重水體。(責任單位:區建設交通委、環保局、城管執法局、房管局、臨空辦、相關街道(鎮))
10、河道生態保護。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生產使用情況調查。以生態治理為水環境改善主基調,輔助景觀配合設施,新建二條景觀河道。(責任單位:區環保局、臨空辦、相關街道(鎮))
11、地下水污染防治。繼續開展地下水跟蹤監測和評估,確定地下水重點監控區域。根據任務要求,督促五座加油站在2017年底前將地下油罐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責任單位:區環保局、規土局、建設交通委)
(五)綜合管理制度創新
12、建立水質目標責任考核制度。依托區環保三年行動計劃領導小組平臺,將年度目標任務分解落實。按照《黨政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層層落實“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按照國家考核要求,建立區水質目標考核體系,明確目標責任,層層落實考核。配合市城投集團做好劍河路泵站遷建和天山污水處理廠尾水監測工作,確保國考斷面蘇州河浙江路橋達標(水質目標V)。(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建設交通委、發展改革委、商務委、規土局、相關街道(鎮))
13、加強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從嚴核定水功能區環境容量,嚴格控制進入水功能區的排污總量,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明確排污單位總量指標。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將新(改、擴、遷)建的建設項目污染總量作為環境影響評價重點,納入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完成“十三五”市政府下達的總氮、總磷兩項污染源減排指標。(責任單位:區環保局、相關街道(鎮))
14、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區重點企業(集團)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區域和企業用水的總量控制與管理。到2020年,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3%和20%。(責任單位:區商務委、發展改革委、建設交通委)
15、完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工作。2015年底前,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等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繼續公開環境違法違規企業處罰整改情況等信息。完善政府、企事業單位、公眾溝通平臺,拓展企業、公眾等利益相關方參與決策的渠道,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發揮民間組織在環境社會管理中的積極作用,鼓勵和引導環保公益組織參與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區建設交通委、環保局、區府辦、區新聞辦、相關街道(鎮))
(六)水環境監管能力
16、提升地表水環境監測和應急能力。進一步優化地表水環境常規監測斷面,加快水環境預警監測體系和地表水環境質量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全市水功能區實現監測全覆蓋。實現新涇港北翟路和虹橋路進出口水體的實時監測,九個考核斷面水質、兩條黑臭河道及百條對外公開河道水質做到連續監測。(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建設交通委、規土局、相關街道(鎮))
17、重點加強污染源監控能力。重點加強污染源總氮、總磷和行業特征污染物排放監測。持續推進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加強一類污染物水污染源的在線監測設備安裝工作,明確在線監測系統安裝計劃和時間節點。繼續通過在線監控、專項執法等手段嚴格監管工業企業排放,及時嚴肅查處違法排污。推進泵站在線監測試點工作,形成水量、水質實時在線監控體系。(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建設交通委)
18、強化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建設。推進《上海市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實施方案(2013-2018年度)》。按照《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的建設要求,配合完成地下水監測井的建設。加強地下水日常監測,按照年度計劃定期、持續開展日常監測工作,全面掌握地下水動態變化規律,為控制區域性和差異性地面沉降、及土壤與淺層地下水污染提供基礎。(責任單位:區規土局、環保局、建設交通委)
(七)依法強化治污控污水平
19、加強環境監督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各部門協同運作體制和調控監督機制,依法強化統籌協調監督和實施管理。進一步完善區網格化管理體制機制,提升網格化管理主動發現和協同處置能力,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嚴格環境執法,結合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加強對污染源日常監管,嚴厲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區環保執法檢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20、實施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區管重點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2017年起,探索將市政泵站納入污染源管理體系,并開展排污許可管理試點。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并將總氮、總磷納入監測、總量控制和許可證管理體系,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排污。2016年底前,建成排污許可證證后監管系統,全面推行持證單位“三監聯動”管理,繼續實施海上傾廢單位的許可證管理,進一步強化事后監管。(責任單位:區環保局)
21、加強工業企業環保執法力度。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區環保局、商務委、科委)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機制,明確責任。依托區環境保護三年行動計劃領導小組平臺,協調推進區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區環保局主要負責確定總體目(指)標,制定具體規(計)劃,執行日常監督管理,落實定期考核評估,實施水質監督檢測及數據信息發布。區建設交通委主要負責制定水環境治理細化方案,確定整治目標及落實治理措施,確保任務目標完成。相關街鎮主要負責污染源調查,日常巡查,信息反饋和沿河單位居民環保宣傳工作。其他各部門按照分工,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目標責任、評估評價和跟蹤考核機制,將水污染治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成員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綜合考核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
(二)加強監管,嚴格執法。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強化水環境綜合整治。按照全行業管理的要求,對水污染物防治做到全覆蓋監管,不留空白和死角。進一步加強市政管道混接、擅自排污等污染源的聯合執法,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建立企業環境誠信檔案,加大對惡意違法排污行為和典型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
(三)加大投入,強化引導。進一步加大對水污染治理的政府財政投入,保障水污染防治監測、監管能力建設、科研和執法監督等相關經費。統籌研究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資金補貼政策,推行環保設施運營社會化和污染物治理市場化。
(四)信息公開,接受監督。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在政府網站發布水環境質量狀況、排污收費、執法處罰情況和違法企業名錄等政府信息,進一步規范和拓展發布渠道;督促重點污染源企業建立自行監測制度,定期公布自行監測數據等環境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