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生活飲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于集中式供水。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3.2.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3.3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3.4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4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4.1.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4.1.2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4.1.3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4.1.4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4.1.5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4.1.6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余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4.1.7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余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4.1.8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4.1.9
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