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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7051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活飲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
施供水。為用戶
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 式。
3.2.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分散居戶直接從水源取水,無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5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應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執行。 7 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應按照GB 17051執行。 8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
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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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質監測
9.1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9.1.3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
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范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0 水質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應按照GB/T 5750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