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環境檢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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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被修改、修訂、修正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1989年頒布 2010年12月22日根據《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1990年8月15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安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交通部、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發布2010年12月22日依據<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修改)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6.《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80 號《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已經2003年6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依據2011.01.08《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3年《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改)
8.《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
(1992年8月17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1號頒布,1992年10月01日實施; 1999年7月12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6號修訂;依據2010年12月22日環保部《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修改)
9.《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9號 ,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據2014年7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10.《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 2001年12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發布;依據環保部《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修改)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9月2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據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 )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訂)
1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16.《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1990年4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已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9號)修改)
17.《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02年8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被2007年10月31日頒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18.《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2002年7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已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農藥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發布日期:2006年3月1日 實施日期:2006年3月1日)修訂)
二、廢止、失效類
1.《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7]1176號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 2014年3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36號)
2.《關于增補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通知》已失效;新目錄按2009年五部委36號公告執行;關于發布《進口廢物管理目錄》(2015年)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9年第36號公告,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9年第78號公告,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2011年第93號公告,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2013年第7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2014年12月30日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已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廢止。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本篇法規已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6號)--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修正案》(發布日期:1999年7月8日 實施日期:1999年7月8日)廢止------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國環[86]003號 國務院環委會、國家計委、國家經委 1986年3月26日聯合發布)國務院已于1998年11月29日發布施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因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1990年6月 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布;2010年12月22號環保部《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廢止
6.《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5年5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2月29日
7.《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已被《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 2011年4月18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廢止。
8.《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國家環保局令第10號)依據環保部《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9.《國家環境保護局法規性文件管理辦法》
(頒布時間:1990-03-12,國家環保局令第2號)已被環保部《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5號)廢止。
10.《環境保護計劃管理辦法》
已被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決定廢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廢止。
11.《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7號)已被《環境統計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7號 )廢止。
12.《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1992年2月20日 國家環保局令第6號發布)本篇法規已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廢止的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2號)》(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 實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廢止。
13.《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2號 1993年11月10日)已被已被《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發布日期:1999年6月21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號)廢止;《國家重點環境保護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發布日期:1999年6月21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號)已被環境保護部《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0年12月22日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廢止。
14.《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
(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本篇法規已被《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321號)廢止;)
15.《環境監理工作暫行辦法》
(國家環保局1991年8月29日頒布并實施) 依據《環境監察辦法》(2012年7月4日環境保護部令第21號)廢止。
16.《環境監理執法標志管理辦法》
(國家環保局令第9號,頒布日期1992/07/07)已被《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3號)廢止。
17.《有機(天然)食品標志管理章程(試行)》(頒布日期199510 )已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發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廢止;《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發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已被《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3號)廢止。
18.《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10號)
已被《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廢止。
19.《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1987年9月1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頒布)
已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的通知》(發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 實施日期:2006年3月31日)廢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已被《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廢止)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1次會議、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廢止。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廢止。
三、無法確定有效性
22.《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試行)》無法查到有效性!
23.環境保護部《關于轉發全國人大法工委對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環發〔2008〕62號文件,2008年11月10日發布執行)無法查到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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