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檢測-汽車檢測-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裝修甲醛污染檢測-室內甲醛檢測 自來水檢測 飲用水檢測
當事人原告: 承租人 石林(S.N)(法國籍)
被告: 出租人 陶╳╳
時間: 2002年11月25日開庭
2002年12月16日宣判
地點: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事由: 由于租賃房屋、裝修后產生空氣污染,承租人要求退還2個月7500元押金和二個月租金。
庭審紀實:法國青年石林(S.N)首先宣讀了訴狀:2002年6月14日其通過房屋中介,租賃了被告陶╳╳ 位于中遠兩灣城三室一廳裝修一新的住房,入住后就感到眼睛刺痛、頭痛、喉痛、惡心、感到有窒息感覺,七月初搬出租賃地,8月14日退房,期間原告委托上海市預防醫學研究院對承租房屋進行了室內空氣質量檢測,8月12日經過采樣,結果顯示承租房屋客廳甲醛指數0.18毫克/立方米,臥室0.23毫克/立方米,室外0.03毫克/立方米(除室外指數,室內指數超過國家標準2.2倍和3倍)。根據檢測報告,原告要求:1.退房2.退還預付的2個月押金7500元和退還租金2個月。被告陶╳╳進行了答辯,提出可經過通風解決,不同意退還押金和租金,經過法庭辯論在雙方無法達成庭外調解的情況下,于2002年12月16日法院進行了宣判:檢測報告是具有權威性的;被告退還二個月押金;由于原告退租后鑰匙一直到8月14日未歸還被告,因于原告提出退還二個月的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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